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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周易》哲学解读 导说第五篇(六) (第2/2页)

引用资料(五):“陕西岐山凤雏村卜甲,周初”

下面图1里有一图下所写“陕西岐山凤雏村出土的商末至周初卜甲”的图例就是我们引用资料(二)里的“卜甲”上的“刻画符号”,既是《楚竹书周易研究》“第三章考古易的发现”中所收录的出土“卜甲”资料。这则出土“卜甲”上的所谓“数字卦”,实乃依旧是“六十四画符号”里的一个“画符号”。这则“卜骨”上刻写的“画符号”的写法与商朝时期刻写的“画符号”基本一样。考古上发现属商朝时期刻写在不同器物上的“六十四画符号”里的某些符号里的两个基础符号其刻写法像“十”像“八”。而到西周时期出现“六十四画符号”里的两个基础符号的写法有了变化,即像“十”的符号变成了像“—”的写法。但这种刻写法并不是绝对的,出现在商朝时期里的“刻画符号”(即“六十四画符号”)里的基础符号之一的刻写法多刻写成像“十”,而很少出现像“—”的写法。到西周时期则相反,多是出现将“六十四画符号”里的两个基础符号之一的符号刻写成像“—”,而很少出现像“十”的写法了。

这一“卜甲”上出现在最后的一个符号有些特别,像是甲骨文数字五推倒的写法。所以出现在不同器物上属“六十四画符号”某一“画符号”,若出现像甲骨文数字五被推倒形状的写法时,现在学界里一般释文为数字“五”。因为一些学者把这些“画符号”理解为“数字卦”,自然要把那些“六联体”的“画符号”联想到数字上去解释。对这一“卜骨”上出现的“画符号”里的最下面的一个符号释文成数字“五”也是不妥的。因为“五”这一数字,在甲骨文或金文里的写法并不同于所谓“数字卦”里的写法。

举例如下:(见图2)

西周之前出现在不同器物上的应属“六十四画符号”里的某一画符号里偶有这种像甲骨文里的数字五推倒形状的刻写法,显然与甲骨文里的数字五的写法不同。一种是立式,而另一种是横式。出现在不同器物上的“画符号”里的这种横式写法,应是某些地区刻写上的变异写法而已,同理不能理解为数字。因这些出于不同地域而少有的变异写法,不同于商王室里刻写的“画符号”那样规范所造成。

(因图片无法上传,故略)

1图

2图

引用资料(六):“陕西扶风齐家村卜骨,西周”

(图片略)

这一“卜骨”上所出现有三个所谓的“数字卦”,并且在所谓的“数字卦”旁还有文字内容。这些文字内容可是关系到这些本属“六十四画符号”的用途性质问题。对出现在这一“卜骨”上的刻画符号以及文句是什么用意,我们先听一听专家学者的说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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